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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肯恩大学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温州肯恩大学自身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2022年学校将在浙江省继续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温州肯恩大学2022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温州肯恩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6405 浙江省代码:0168

第六条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七条颁发证书:

(一) 温州肯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中国教育部监制);

(二) 温州肯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国教育部监制);

(三)美国肯恩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经中国教育部验证与美国肯恩大学本部文凭完全相同)。

第八条温州肯恩大学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美合作大学。20147月,温州肯恩大学合作办学项目被列为第五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成果。20186月,教育部、浙江省第一次部省会商会议明确将温州肯恩大学列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重点建设对象,支持建设国际化、高水平大学201911月,学校获批开展外国硕士、博士学位教育。学校办学多项国际化指标居全省前列;2021软科中国大学排名上,温州肯恩大学位列第163位。

第九条学校教学体系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美国中州高教委标准实施,实行全英文教学。专业课程从美国肯恩大学引进,采用国际原版教材。学校致力于培养具备创新和独立思考能力、通晓国际规则和事务、具有全球视野和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2019届学校本科毕业生深造率在2020软科中国大学排名第13,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学校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实行非营利性办学,中美双方均不从中获取利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室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浙江省计划招收120学生。招生专业分为A组和B两个类别,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组别,不能兼报。

具体专业组别、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及计划数如下表:

注:国际商务专业要求学生大三下学期及夏季学期前往美国肯恩大学交换(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换项目无法进行,则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五章 选拔对象、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对象为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B等及以上(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于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须达到P等及以上,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身心健康,拥有创新潜力和国际化人才培养潜质,且适合我校教育特色的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符合第十四条资格的考生,且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报考。

折算方法:我校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为满分150分,A等计15分,B等计10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登录温州肯恩大学综合考试报名系统https://swyt.wku.edu.cn/,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二)书面材料在线提交

以下材料要求扫描(拍照)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求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

1.《温州肯恩大学三位一体综合测试报名表》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并打印。纸质报名表填写的内容必须经中学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加盖中学或教务处公章,考生本人签名后将盖章签名的报名表扫描(拍照)上传。

2.若《报名表》中填写有获奖和特长等信息,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扫描(拍照)上传。

3.考生身份证正反面,扫描(拍照)上传。

(三)考生网上报名成功且资料上传齐全后,无需邮寄书面材料,但学校有权向考生索取书面材料作为审核依据,请考生留好备份。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审核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学校对报名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确定通过评审的考生名单,给予综合测试资格。

综合测试名额按不超过各报考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2倍划入(折算成绩同分者一并带入)。通过评审的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综合考试报名系统查询。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试

通过评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测试,测试语言为英语。考生按照报考组别先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不超过报考组别招生计划数的5倍筛选部分考生进入面试环节(同分同入)。

综合测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我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入围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22年高考报名和考试,录取批次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在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中将温州肯恩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为入围报考组别内的专业,跨组别填报专业志愿无效。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0%+综合测试成绩×30%+高考成绩×60%”计算形成(三项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在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投档办法:学校按各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所报考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被调剂考生须满足未满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各专业组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三条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各个专业组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专业组人数的85%以内。

第八章 时间安排、报考费

第二十四条 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2329:00202232812:00

(二)评审结果查询及报名缴费时间

20224112:0020224812:00

(三)准考证打印

202241312:00

(四)考生报到、综合测试

2022416 - 41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五)综合测试结果查询

2022426日起(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通过我校评审并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40 /。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超期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

第九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及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三位一体录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与我校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学生费用一致。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尊重学生的兴趣与志向,在新生报到后的第一学期内,学校提供自主选择、二次确定修读专业的机会。具体详询教务部及各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大学路88号温州肯恩大学招生办公室,325060

咨询电话:0577-86000111

微信公众平台:温州肯恩大学招生办

QQ 招生咨询群:231407342

招生信息网:https://wku.edu.cn/zsjy/swyt

邮箱:admissions@wku.edu.cn

监督电话:0577-55870046

第三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温州肯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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