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 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我省新课改高考方案,结合浙大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2023年浙大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选拔录取,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200名。按专业招生,具体计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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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学年实际学费按注册专业学费与实际修读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和结算,以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已经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各项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一)高中学考折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折算方法:A等计1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主要科目计15分),B等计8分,C等计6分,D等不计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二)高中学考折算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限声乐、器乐、舞蹈):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限个人项目);或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限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游泳、健美操):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或高中阶段在省级教育部门、体育部门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获集体项目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前八名;或高中阶段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获前八名。
第六条 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
第四章 报名流程
第七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浙大城市学院本科招生网,点击“三位一体”模块进入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考进度依次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
第八条 报名无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考生所在中学盖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特长生)。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或图片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第九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3日上午9:00至3月13日下午16:00。考生须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所有材料并提交报考申请。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对考生进行材料评审。根据考生高中学考折算成绩从高到低,分别按专业以不超过招生计划1:6的比例确定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名单。如出现同分情况,首先参考高中综合素质各项评价A等第数量。如仍相同,则参考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参考顺序为:外语、语文、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护理学专业参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物理、技术。
经学校专家组认定为符合报名条件中规定特长条件的考生,直接获得学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材料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十一条 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得学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考生名单,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的报考进度进行缴费(测试费为每人140元)、打印准考证等。逾期不缴费的,视为放弃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潜质和综合素质,采用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艺术、体育特长类考生须持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面试和特长测试。特长类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面试成绩+特长测试成绩。其中特长测试成绩不超过10分,若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专业以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五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浙江省普通高考一段线,且须将浙大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为考生入围专业,且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且填报志愿时,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不低于100分。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方法与报名条件的学考成绩折算方法相同。
第十八条 专业投档办法:学校分专业按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相应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七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2023年3月3日上午9:00—3月13日下午16:00;
(二)材料评审:3月14日—3月17日;
(三)材料评审结果查询、缴费:3月18日—3月26日;
(四)准考证打印:4月1日起;
(五)综合素质测试:4月9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4月22日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71-88285768。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及综合素质测试期间相关通知以学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上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学生进校后如申请转专业,高考投档成绩必须高于转入专业在浙江省普通批次的投档分,且选考科目符合转入专业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政编码:310015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本科招生网:http://zs.zucc.edu.cn
“三位一体”报名系统:http://swyt.zucc.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