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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继续在上海市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一、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2023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考生。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计划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招生专业组情况见附表。

三、报名方式

考生需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特殊类型招生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bm.chsi.com.cn/),然后选择综合评价项目进行注册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512-3012:00,按系统要求填写信息并确认提交后打印申请表,考生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就读中学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报名平台,上传的申请表必须清晰可见。

四、选拔程序

(一)学校初审

对按要求提交完整有效报名信息的考生,学校将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初审结果将于202363日前在报名系统中公布。

(二)考生志愿填报

初审合格且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到2023年上海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综合评价批次志愿信息。填报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三)学校考核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我校初审合格名单的基础上,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批次志愿填报情况、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1.5比例(末位同分全投)确定入围校测的名单。入围校测的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布。

学校校测时间暂定73-4日,校测方式为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布。投档后不参加学校校测者,校测成绩以零分计入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五、录取办法

学校将分专业组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拟录取。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以高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占85%)、校测成绩(占15%)组成:综合成绩=高考成绩÷660×850+校测成绩(校测成绩满分为150分)。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予以正式投档录取。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加后续批次的投档录取。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请材料上传。申请材料中若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参与后续录取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校在初审和考核期间,将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要求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学校评审的参考。

(三)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将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其他合适专业。

(四)我校招考信息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报名后应及时关注网站信息;未及时查询网站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高考志愿填报工作以上海市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五)我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

(六)若教育部、上海市或有关部门有相关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教育部、上海市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领导与监督机制

(一)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事项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联系方式及其他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62232212

学校本科招生网:zsb.ecnu.edu.cn

微信公众号:华东师大本科招生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200062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电话:021-54344605

监督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九、本招生简章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批次招生院校专业组及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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